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8696号原告:张景娥,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峰,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景娥与被告张慧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张景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景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景娥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