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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零陵区叫了只炸鸡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11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零陵区叫了只炸鸡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区叫了只炸鸡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民初14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法定代理人:梅休,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俭,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零陵区叫了只炸鸡餐饮店。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路9号。

经营者:李翔。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零陵区叫了只炸鸡餐饮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人民陪审员  陈学辉人民陪审员  唐艳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李婷书记员邓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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