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何木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243号
案件名称何木平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监利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木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监利刑初字第0024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木平,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被告人何木平又在湖北省监利县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江西省乐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将案件移送监利县公安局管辖;

2015年2月12日经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30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云霄车站派出所羁押,同年5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木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基于本案案情,本院曾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木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左右,张某甲(另案处理)委托江西省乐安县三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为其印刷假冒香烟包装盒。

被告人何木平接受张某甲聘请,入驻三某公司,专门负责监督印制的假冒香烟包装盒的质量及结算货款。

同年3月至9月期间,三某公司共为张某甲非法印刷了“白梅顺”、“国际双喜”、“散花”、“红梅”等多个品牌香烟包装,共计二万套左右,收取加工费155200元。

经查,何木平等人印制以上品牌的香烟包装均未取得委托、授权。

2.2014年9月份,被告人何木平经人介绍先后结识了同伙范某、吴某甲、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

何木平委托范某等人为其加工印制香烟盒片,并提供原材料、模板。

随后,范某等人购置印刷设备,在监利县汪桥镇设立印刷作坊,加工印制香烟盒片,聘请工人龚某甲、吴某乙分别负责印刷、模切。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范某等人先后为何木平印制了“MAYFAIR”、“B&H”、“芙蓉王”三个品牌香烟盒片。

其中,大部分的“MAYFAIR”、“B&H”牌香烟盒片已通过物流运往广东省,计77箱(含“MAYFAIR”牌香烟包盒片192000个、条盒片19200个,“B&H”牌香烟包盒片186000个、条盒片18600个)。

2015年1月5日,监利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在汪桥印刷作坊查获了尚未模切的“芙蓉王”牌香烟包盒片285000个、条盒片28400个,遗留在汪桥印刷作坊内的“MAYFAIR”牌香烟包盒片11000个、“B&H”牌香烟包盒片4500个。

另查明,被告人何木平及同伙范某、吴某甲、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龚某甲、吴某乙等人生产、印制“MAYFAIR”牌香烟盒、“B&H”牌香烟盒、“芙蓉王”牌香烟盒,使用其商标标识,均没有得到上述香烟商标标识的所有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本森和赫奇斯(海外)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授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木平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木平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月左右,张某甲(另案处理)委托江西省乐安县三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为其印刷假冒香烟包装盒。

被告人何木平接受张某甲聘请,入驻三某公司,专门负责监督假冒香烟包装盒的印制质量及结算货款。

同年3月至9月期间,何木平受张某甲指派,委托三某公司非法印刷了“国际双喜”(商标注册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红梅”[商标注册人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等多个品牌香烟包装,共计二万套左右,并支付加工费155200元。

经查,何木平等人印制以上品牌的香烟包装均未取得委托、授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木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证等相关书证;

物证照片;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现场搜查照片;

同伙熊某某、谢某某、董某某、黄伟国的供述;

同伙熊某某、谢某某、董某某对张某甲的辨认笔录;

被告人何木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4年9月,被告人何木平经人介绍先后结识了同伙范某、吴某甲、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

何木平委托范某等人为其加工印制香烟盒片,并提供原材料、模板。

随后,范某等人购置印刷设备,在监利县汪桥镇设立印刷作坊,加工印制香烟盒片,聘请龚某甲、吴某乙分别负责印刷、模切。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范某等人先后为何木平印制了“MAYFAIR”(商标注册人加拉赫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并于2013年4月27日转让给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B&H”[商标注册人本森和赫奇斯(海外)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芙蓉王”(商标注册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三个品牌香烟盒片。

其中,大部分的“MAYFAIR”、“B&H”牌香烟盒片已通过物流运往广东省,计77箱(含“MAYFAIR”牌香烟包盒片192000个、条盒片19200个,“B&H”牌香烟包盒片186000个、条盒片18600个)。

2015年1月5日,监利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在汪桥印刷作坊查获了“芙蓉王”牌香烟包盒片285000个、条盒片28400个,但上述香烟包盒片和条盒片的印刷工序尚未全部完成,且尚未进行模切操作。

遗留在汪桥印刷作坊内的“MAYFAIR”牌香烟包盒片11000个、“B&H”牌香烟包盒片4500个。

被告人何木平及同伙范某、吴某甲、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龚某甲、吴某乙等人生产、印制“MAYFAIR”牌香烟盒、“B&H”牌香烟盒、“芙蓉王”牌香烟盒,使用其商标标识,均没有得到上述香烟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本森和赫奇斯(海外)有限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授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木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实物样品照片;

扣押清单;

“MAYFAIR”、“B&H”、“芙蓉王”的《商标档案》、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证人田某、朱某乙的证言;

同伙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范某、吴某甲、龚某甲、吴某乙对被告人何木平的辨认笔录;

同伙黄某甲、易某某、朱某甲、吴某甲、龚某甲、吴某乙的供述;

被告人何木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木平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木平非法制造“芙蓉王”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木平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木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