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4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56765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黄河口佰特工程机械配件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黄河口商贸城大发街***号。
经营者:王北京。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黄河口佰特工程机械配件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将被告东营黄河口山工机械配件中心变更为东营区黄河口佰特工程机械配件中心,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