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枫,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皇御私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祚丰,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皇御私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