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200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艳洁,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江南龙自达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经营者陈浙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江南龙自达五金工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