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025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戴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戴辰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俊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