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79号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侍郎娄72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华、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正博电动自行车配件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二区10号、11号。
经营者吴启兵。
被告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312国道瓜市桥堍。
法定代表人彭盘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品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正博电动自行车配件商行、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良品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良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虞市良品电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