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734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
法定代表人虞丹蓉。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想公司)与被告无锡启云计算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联想公司预交),由联想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