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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浦南镇鸿福电器商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7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海州区浦南镇鸿福电器商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海州区浦南镇鸿福电器商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初7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宁,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浦南镇鸿福电器商城。

经营者王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州区浦南镇鸿福电器商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庭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016年5月27日,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关于本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300元,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书 记 员 寇运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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