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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滨湖区日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11民初96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滨湖区日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滨湖区日晨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96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日晨文具店,经营者袁加春,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湖区日晨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明确表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湖区日晨文具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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