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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4号
案件名称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万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广英,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卜开明,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郑州中原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中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万军、郑广英,被告中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小春、卜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中原公司诉称:郑州中原公司作为一家长期从事密封胶研究、生产、销售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针对现有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技术存在的缺点,组织研发大量人员物资,经过长时间辛勤努力研究,开发出能解决现有储罐边缘防腐密封技术中存在问题的产品:思蓝得MF965F单组份硅酮防腐密封胶。

并提出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方法,随后郑州中原公司成立以袁培峰、陆瑜翀、张焕焕为代表的研发小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致力于该课题的研发工作。

在2014年3月份到2014年8月长达半年的时间里,郑州中原公司的研发小组经过反复研究,进行多次测试,实验,成功证明思蓝得MF965F单组份硅酮防腐密封胶在新型储罐边缘防腐密封方法中满足实际应用需求,使用性能优于其他防腐密封胶产品。

在此期间,郑州中原公司人员张焕焕通过个人电子邮箱多次与中石油公司工作人员张丰进行技术交流沟通,将自己的技术资料、研发数据、测试和实验技术方案等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张丰查阅,以便中石油公司了解课题研发进度及成效。

张丰曾多次到郑州中原公司组织的实验现场参观产品性能测试。

研发工作完成后,郑州中原公司将该发明成果通过专业专利代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知局)申请发明专利。

在发明专利申请期间,郑州中原公司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发现该新型储罐防腐密封方法已经被中石油公司申请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两项发明专利。

中石油公司于2014年9月1日采取以原被告两家单位员工为共同发明人中石油公司为申请人的方式,擅自以在属于郑州中原公司的新型储罐防腐密封方法的发明成果形成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附加几处实现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形式向国知局申请一项名称“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申请号为201420500031.9)”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诉争专利),该专利已经于2015年1月2日获得国家授权,其申请文件中显示的发明人中袁培峰为郑州中原公司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诉争专利的专利权人应该为郑州中原公司。

中石油公司采取隐瞒手段,将属于郑州中原公司的研究发明成果擅自申请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郑州中原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且侵犯了本应属于郑州中原公司的无形资产,干扰了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

故郑州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主张确认诉争专利归郑州中原公司所有。

本案庭审中,郑州中原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诉争专利由郑州中原公司与中石油公司共有。

被告中石油公司辩称:一、中石油公司的专利技术方案与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发明主题不同: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的主题是储罐边缘板的防腐方法,中石油公司的技术方案的主题是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

二者涂覆方式不同,郑州中原公司技术方案要求用丁基粘弹体防腐膏涂覆搭接处,中石油公司的技术方案要求将非固化防腐膏包覆塑形为缓坡形。

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中的涂覆方式不可能采用中石油公司的技术方案中涂覆方式,否则将影响粘弹体防腐膏贴附的牢固性。

密封胶的涂覆部位不同:在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中涂覆在边缘板和丁基粘弹体防腐膏上。

在中石油公司的技术方案中涂覆在聚丙烯冷缠带上。

边缘板尖端处产生的应力,在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中仅仅由硅酮防腐密封胶通过拉伸变形来克服;

在中石油公司的技术方案中通过非固化防腐膏承受尖端的应力集中,分散后由防腐膏包覆位置的整体聚丙烯冷缠带和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承受。

二、中石油公司专利技术方案并非来自郑州中原公司。

郑州中原公司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知晓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且将该技术方案透露给中石油公司。

中石油公司的证据充分证明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形成的过程,该技术方案与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且技术效果优于郑州中原公司的技术方案。

综上,郑州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及相关事实诉争专利系中石油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向国知局申请的名称为“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申请号为201420500031.9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1月21日授权公告。

该专利发明人为张丰、王禹钦、苏奇、彭鹏、姜有文、刘猛、陈振华、袁培峰、刘文会、徐华天、陈洪源、薛致远、陈新华,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用于储罐、边缘板及水泥环梁部位的密封;

其特征在于,包括:非固化防腐膏,所述非固化防腐膏包覆在所述边缘板和水泥环梁的缝隙,且包覆塑形为缓坡形;

聚丙烯冷缠带及配套底漆,所述配套底漆涂覆在所述边缘板上表面;

所述聚丙烯冷缠带沿所述储罐径向贴覆在所述边缘板表面和水泥环梁表面;

所述聚丙烯冷缠带之间的搭接重合部分的宽度为所述聚丙烯冷缠带宽度的50%;

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所述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全面涂覆在所述聚丙烯冷缠带之上;

所述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的包覆塑形为散水坡形;

所述边缘板与储罐外壁的结合部位沿所述储罐外壁向上的所述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长度为3mm~100mm;

所述水泥环梁外沿向下的所述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长度为3mm~100mm;

所述边缘板外边缘处的所述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厚度大于2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环梁上的所述非固化防腐膏的宽度大于10mm,所述边缘板上表面的所述非固化防腐膏的宽度大于10mm。

”专利说明书记载“[0007](4)采用弹性聚氨酯等弹性涂料进行底涂时,弹性涂料对钢和水泥的粘接力过强,边缘板与水泥环梁结合部位变形时,防腐层长期受剪切应力导致开裂。

[0036]……该密封系统的防腐密封效果优异,施工方便,表面处理要求低,可以对储罐1边缘板2处任何形状的钢与水泥混合结构进行有效的完整密封。

所采用材料均为管道或建筑或道路等行业应用成熟的材料,聚丙烯冷缠带5防腐结构价格便宜,基材是纤维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抗应力造成的蠕变破坏,具有良好的耐老化、耐拉伸和粘接性能,为最上层的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6也提供了变形缓冲作用,避免了局部应力过于集中。

所采用的非固化防腐膏4对边缘板2外边缘处的水泥环梁3部分上表面和边缘板2部分外表面形成包覆,避免边缘板2外边缘的防腐层对附近粘接过强而在边缘板2变形时出现应力过于集中。

”二、关于郑州中原公司的对比技术方案郑州中原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向国知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方法”、申请号为201410470082.6的发明专利,其申请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储罐的边缘板的防腐方法,包括:在所述边缘板与基台的搭接处涂覆丁基粘弹体防腐膏;

以及在所述边缘板和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上涂覆硅酮防腐密封胶,形成弹性密封。

2.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的原料包括聚异丁烯、粘结促进剂、无机增强粉料和防老剂。

3.根据权利要求2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的横截面呈三角形且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沿所述基台表面延伸的宽度为1~5cm。

4.根据权利要求3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与所述边缘板相接处的厚度与所述边缘板的厚度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的原料包括聚二甲基硅氧烷、增塑剂、碳酸钙填料、交联剂、偶联剂和催化剂。

6.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的位移能力达到-50/+100,断裂伸长率≥400%。

7.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的抗疲劳性能,在5350次疲劳循环后强度保持率达到75%以上。

8.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的厚度为0.5~3cm。

9.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储罐的罐体上涂覆一圈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其高度为1~5cm,厚度为0.5~3cm。

10.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还包括在所述基台上涂覆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其厚度为0.5~3cm。

11.根据权利要求5的防腐方法,还包括沿所述基台的边缘向下涂覆所述硅酮防腐密封胶,其高度为1~5cm,厚度为0.5~3cm。

12.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腐方法,还包括在涂覆所述丁基粘弹体防腐膏之前对所述边缘板以及所述基台进行表面清理。

13.根据权利要求1的防腐方法,其中所述储罐边缘板的材质为钢,所述基台为混凝土基台。

”本案庭审中,郑州中原公司明确主张以上述申请号为201410470082.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为对比技术方案(简称对比技术方案)。

三、关于郑州中原公司与中石油公司就储罐边缘板防腐相关技术的往来2013年9月,郑州中原公司销售人员王谦出于销售目的到中石油公司管道分公司管道科技研究中心向其工作人员张丰介绍了郑州中原公司关于石油天然气领域防腐密封的相关产品。

针对储罐边缘板防腐的问题,郑州中原公司首次提出了单层防腐密封胶的技术方案。

2014年1月、3月13日,郑州中原公司两次组织人员与张丰共同前往天津大港站、山东东营胜利油田对边缘板腐蚀情况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2014年4月,郑州中原公司向中石油公司提供了《储罐底部边缘板钢混结合部位防腐解决方案》,该技术方案采用两层结构,与对比技术方案结构基本一致,材料方面采用MF965F硅酮防腐密封胶与MF1102G粘弹体防腐膏,同时附有产品报价。

此后,郑州中原公司第二研究室工作人员张焕焕与张丰多次进行电子邮件交流,张焕焕向张丰提供了《MF965F硅酮防腐密封胶说明书》、《硅酮密封胶在油罐防腐应用中适用性及安全性评估》、《4月14-15日技术交流回复》等技术资料。

2014年7月至8月间,张丰曾与张焕焕就在郑州中原公司开展边缘板模拟位移实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交流,但最终因双方对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致未实际开展实验。

四、与诉争专利有关的几个事实关于诉争专利的研发过程,张丰自述:其自2013年2月至4月间对储罐边缘板防腐技术进行了调研并准备开题研究;

同年4月下旬,参加了为期三个月的封闭式培训,7月后继续调研储罐边缘板防腐技术,开题立项推迟至2014年4月。

张丰曾于2013年12月10日向其个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PPT文件《20131210储罐边缘防腐交流》,后又于2014年2月18日向其个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有关储罐底板或边缘板防腐的13篇技术文章。

张丰于2014年5月15日通过该公司科技管理系统申报了名称为“一种储罐边缘板防腐密封系统”的专利申请项目。

中石油公司主张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张丰等课题组成员在参考现有技术之后自主研发了诉争专利。

另,中石油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分别提交发表于发表于2013年2月的《石油储罐边缘防腐蚀现状》技术文献,用以证明与对比技术方案结构类似的JDP防水结构技术方案在2013年2月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

2008年10月的《大型石油储罐外底部腐蚀及其防护》技术文献,用以证明在边缘板和水泥基座之间镶嵌1至3厘米的弹性橡胶体作为弹性过渡缝在2008年10月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

关于诉争专利的发明人中袁培峰的署名,袁培峰的职业身份系郑州中原公司工作人员。

关于为何在诉争专利中将袁培峰列为发明人,张丰对此的解释为:2014年4月底和5月初,其撰写专利申请稿时,将郑州中原公司的MF965F硅酮密封胶作为实施例中的材料之一写入,并计划与郑州中原公司袁培峰项目组合作开展MF965F硅酮密封胶方案现场实验与边缘板变形模拟实验,故将袁培峰项目组人员列入发明人,同年10月因双方合作终止,计划的实验未实施。

上述事实,有对比技术方案专利公告文本、诉争专利公告文本、袁培峰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往来内容、现场照片、张丰证言、相关技术文献、诉争专利申请审核报告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问题:一、诉争专利技术方案能否从对比技术方案中得出相较两个技术方案的结构,对比技术方案采用两层式结构,而诉争专利技术方案采用三层式结构;

在内层防腐膏的塑形上,对比技术方案采用“横截面呈三角形”,诉争专利技术方案采用“包覆在所述边缘板和水泥环梁的缝隙且包覆塑形为缓坡形”。

诉争专利中,针对“防腐层长期受剪切应力导致开裂”的技术问题,采用聚丙烯冷缠带的中间层与防腐膏采用包覆边缘板的缓坡式塑型,均用于避免防腐层局部应力过于集中。

相较两个技术方案采用的材料,对比技术方案内层采用丁基粘弹体防腐膏,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层采用非固化防腐膏(属于丁基粘弹体防腐膏的上位概念);

对比技术方案外层采用硅酮防腐密封胶,而诉争专利技术方案外层采用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属于硅酮防腐密封胶的上位概念)。

虽然诉争专利技术方案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采用了郑州中原公司的产品思兰德MF965F硅酮密封胶,但在其权利要求书中明确采用了上位概念固化型弹性耐候密封胶。

虽然对比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在技术目的上均用于解决储罐边缘板的防腐密封问题,但从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及其说明书附图的描述来看,诉争专利技术方案与对比技术方案相比在结构方面差别明显,诉争专利技术方案通过增加聚丙烯冷缠带、非固化防腐膏对边缘板的包覆式塑型起到了避免因边缘板翘起造成防腐层局部应力过于集中的技术效果。

在材料选用方面,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技术方案采用了上位概念,明显扩大了适用材料的选择范围,拓展了技术的适用范围。

综上,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显然不是在对比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附加几处非必要技术特征或对原有技术特征等同替换而得出的,对比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技术方案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同一性。

二、郑州中原公司是否系诉争专利的共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从主观方面分析,郑州中原公司与中石油公司的联系接触均出于销售储罐边缘板防腐产品的目的,二者之间没有合作研发诉争专利的意图,亦不存在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目的。

且事实上在诉争专利申请并公开前,郑州中原公司对于中石油公司研发的诉争专利的过程以及技术方案完全不知情。

从客观方面进一步分析,郑州中原公司是否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质地参与了诉争专利的研发。

从郑州中原公司与中石油公司双方工作人员的技术交流内容来看,主要为郑州中原公司向中石油公司提供介绍其防腐产品性能的技术文件以及相关的施工解决方案,同时就中石油公司针对其防腐产品提出技术问题进行解答交流。

虽然双方曾就合作开展防腐材料位移实验一事进行实验技术方案交流,并最终因双方对技术成果归属问题未达成一致,相关实验未实际实施。

据此,郑州中原公司向中石油公司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均系其围绕自身防腐产品而形成的,该技术资料既非郑州中原公司专为研发诉争专利而形成,亦非郑州中原公司应中石油公司需求而形成,即不存在郑州中原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诉争专利研发的情形。

由于郑州中原公司在向中石油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时,未要求中石油公司对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担任何保密义务,亦未禁止或限制中石油公司使用及进行技术再开发,即便该技术资料客观上对中石油公司研发诉争专利提供了技术上的启示,也不应据此认定郑州中原公司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中石油公司出于其对专利发明人的理解在诉争专利申请中将郑州中原公司工作人员袁培峰列为发明人,并不当然导致郑州中原公司具有共有权利人的地位。

综上,郑州中原公司关于其应成为诉争专利共有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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