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
负责人:李山。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