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少艳,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