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983号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综合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136680。
法定代表人:刘小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蕴燕,女,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蕴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