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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哲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69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哲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哲涛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69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哲涛食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经营者符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哲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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