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6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朝江、徐立容,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美林湾加盟店,地址镇江新区丁卯美林湾四和苑1幢109号门面房。
经营者王先进。
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区丁卯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美林湾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