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32号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IndenWeiden11*D-40721Hiden。
法定代表人:IvoGeilenbruegge,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晓笛,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东华。
被告:武汉安富莱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家墩**号龙潭*****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汉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诉被告孟东华、武汉安富莱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孟东华、武汉安富莱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以此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