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魏翔,男,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智文,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戴玮皮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梓元东三街18、20号(夹层、二层)新东豪商贸城第二层D09档。
经营者:庄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庄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翔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戴玮皮具商行、庄少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8元,由原告魏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