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3285号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10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婵婵,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瑀,黑龙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丰实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站前村。
法定代表人:陶建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涵,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宏欣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雍渡村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粮油交易区5栋17、18号。
经营者:罗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依涵,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丰实米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宏欣粮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哈尔滨市丰实米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宏欣粮油经营部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1650元,由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