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212号原告:毛克平,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支河街,投资人接忠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莹,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郭奇副食店,经营场所鄢陵县陈化店镇赵寨村,经营者郭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莹,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克平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中亿食品加工厂、鄢陵县郭奇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毛克平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克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毛克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