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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国武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刑更2453号
案件名称莫国武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莫国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2453号罪犯莫国武,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潭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国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潭中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6年5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提请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国武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台帐、职业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莫国武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国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天(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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