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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同和金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76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平度同和金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平度同和金石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7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度同和金石商店。

经营者刘成辉。

委托代理人侯云武,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同和金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平度同和金石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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