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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5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奇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王鸽,均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绮云、蓝晓佳,均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绮云、蓝晓佳,均为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

法定代表人:姚晓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荣,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和田古力巴格果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4.7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利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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