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9号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宏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南,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爽,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周百利食品商行。
代表人:周淑华,系经营者。
被告:哈尔滨美味佳糖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道玉,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士忠,系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周百利食品商行、哈尔滨美味佳糖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
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周百利食品商行、哈尔滨美味佳糖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七年二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