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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辛达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82民初2772号
案件名称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辛达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辛达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772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辛达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黄廷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新东,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荣,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辛达尔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再无其他纠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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