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初50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赫杰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4000108059。
法定代表人:孙吉金。
被告: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04000079659。
法定代表人:蔡理平。
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赫杰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清清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王东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