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30号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蔺凯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富士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述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畅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富士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胜畅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