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35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顺喷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顺喷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