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824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
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燕。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强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