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150号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梁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云。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启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巍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余云诉被告湖州启迪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余云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启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余云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启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余云撤回对被告湖州启迪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丽尚服饰有限公司、余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