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08号原告:孙正权,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国鑫玻璃灯罩门市部,经营场所:中山市古镇古二顺成工业区顺成二路6号首层第2卡。
经营者:陈光荣。
被告:中山市鑫国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正权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国鑫玻璃灯罩门市部、中山市鑫国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正权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