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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民终1617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业主徐炘亮,男,1984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小湖村黄墅村**号。

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以下简称钰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查明万文良与钰嘉商行之间的关系,致使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五粮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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