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业主徐炘亮,男,1984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小湖村黄墅村**号。
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璜土钰嘉酒业商行(以下简称钰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能查明万文良与钰嘉商行之间的关系,致使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五粮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