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34号之三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22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达,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倩楠,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瑞元路19号(天津滨海国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治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艳,女,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