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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09执7881号之一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9执7881号之一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东侧流虹路南侧(花园路通鼎国际大厦)。

经营者:费伟芳,女,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负担2300元,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

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标的额为40000元,执行费5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向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前告知书、传票。

2.2020年12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财产。

2021年3月15日、2021年6月2日,本院再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3455.91元,本院予以扣划。

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0元后,剩余款项12955.91元发还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3.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内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

6.2021年5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住所地吴江区××花园路东侧××南侧(花园路通鼎国际大厦)进行调查,查明吴江市松陵镇家富富侨足浴店已不在经营,门口相关标识亦已拆除。

7.2021年6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申请执行人应当申请本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7044.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查控财产清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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