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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25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李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按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的申请,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经本院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被告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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