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70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钱万**桥小商品市场承睿日用杂品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钱万**桥小商品市场一楼一区1100门面。
经营者:李汪清。
被告: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毛家村法定代表人:陆建忠。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钱万**桥小商品市场承睿日用杂品商行、常州雨迪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