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管新政,广东法制盛帮(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艳,1978年12月12日。
上诉人郭东林因与被上诉人魏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东林又以被上诉人魏艳已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东林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东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郭东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