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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夏庄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1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夏庄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夏庄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5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均建,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县城青年中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薛江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志刚,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军。

被告: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夏庄药店,地址:日照市莒县夏庄镇驻地。

负责人:韩文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莒县真诚大药房有限公司夏庄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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