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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箭国际与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83号
案件名称弓箭国际与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弓箭国际,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尔克市戴高乐将军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PatrickPu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衡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马燕华。

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下称弓箭国际)诉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奥康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16××××.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岳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12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2016××××.4。

被告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取证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被告没有应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弓箭国际于2006年12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7年12月1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2016××××.4(下称本案专利)。

专利年费缴纳至2015年12月8日。

本案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内容是:“一种壶盖,其特征是它包括上座体(1)与下座体(2),上座体(1)的底端与下座体(2)顶端一体相连,上座体(1)周壁呈倒锥形,上座体(1)上表面开有凹腔(9),在该凹腔(9)内与设有与凹腔壁相连的拿捏块(8),在上座体(1)上端缘设有外展片状的盖体(3),在下座体(2)侧壁上开有注水口(4),在下座体(2)周壁上设有若干凸块(6),所述的下座体(2)周壁上还开设有若干开缝(5)。

”弓箭国际提供作出时间为2014年9月3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其初步结论显示,本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5符合修改前的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15年4月23日,弓箭玻璃器皿(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侯峰、余健于次日来到“第117届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内的玻璃工艺品区域的一家名为“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8.0G17)”参展摊位前,代理人使用拍照设备对展位内的相关展品进行了拍摄。

公证人员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拍摄照片打印,制作(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1994号公证书。

弓箭国际委托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约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弓箭国际确定以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相同的技术特征。

另查明:奥康德公司是2005年7月29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玻璃制品的销售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应、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从涉案公证书附件第4页至第9页共12张照片显示奥康德公司展示了一款白色的塑料盖子(下称被诉侵权产品1)。

被诉侵权产品1为一体成型,座体上部分周壁呈倒锥状,座体上表面开有凹腔,凹腔内有与凹腔壁一端相连的拿捏块,座体上部分的上端边缘向外展开,在座体下部分的侧壁有开口,座体下部分的周壁上设有三个凸块以及六个开缝。

公证书附件第13-19页共13张照片显示奥康德公司对外展示了另一款白色塑料盖子(下称被诉侵权产品2)。

被诉侵权产品2也为一体成型,其技术特征基本上与被诉侵权产品1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座体下部分侧壁中间开缝而下端相连,凹腔内的拿捏块与凹腔壁的两端相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前述书证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起诉意见进行抗辩权利,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证据保全公证内容可以显示被告在第117届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对外公开展示两款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应当负证明责任,于本案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则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主张成立。

原告确定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保护范围。

将公证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1与本案专利进行比较,其包含了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全部的技术特征。

将公证拍摄的被诉侵权产品2与本案专利相比较,虽然被诉侵权产品2与被诉侵权产品1在下座体的周壁开缝形状不同,拿捏块与凹腔壁两端相连,但也与本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

两款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告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导致的实际损失、被告的侵权获利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考虑:1.侵权产品是壶盖,是成套产品的一部分,其价值只占成套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2.被告仅存在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制造和销售行为;

3.被告在展销会上公开展示侵权产品,影响范围较大,且公开展示的是两款侵权产品;

4.被告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规模较大;

5.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费用,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

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对原告超出前述数额部分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ZL200620167125.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负担800元,被告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弓箭国际(ArcInternational)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深圳市奥康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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