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7号之一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开发区(西区)上海街9号西院。
法定代表人孟昭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石陈路1号306-6(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崔秀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春霞,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方通水泥制品厂,住所地天津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北村。
经营者郭振友,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春霞,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秀行,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春霞,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方通水泥制品厂、被告崔秀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13元,减半收取7206.5元,由原告天津凯淳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