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5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绪雷,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县家福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彬县西大街家福乐购物中心彬县二店。
法定代表人潘建高,公司董事长。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县家福乐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受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需要补充整理资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