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棠梨沟村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本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槐街**号。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号院*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沙红庆。
上诉人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联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因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的(2016)豫01民初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以其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道盛仪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裁定确定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