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445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川东百货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经营者肖庆华,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川东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