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337号原告洪子崎,女。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甲甲好数码配件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多丽工业区**栋305。
经营者黄增勇。
被告黄增勇,系深圳市福田区甲甲好数码配件厂经营者。
原告洪子崎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甲甲好数码配件厂、黄增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子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子崎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洪子崎。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