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延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1民初1028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延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延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02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昌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延军,服装鞋帽批零销售商,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乐西路**号圣荣服饰广场*楼*排**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延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