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大药房,经营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四组44号。
负责人王利杰。
委托代理人毛秀春,系该店店长。
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耕,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大药房、民生药业集团河南民生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