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31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相光平价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经营者荣相光,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相光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先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