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终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泽盼,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祝泽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雅瑞公司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雅瑞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原审法院管辖。
雅瑞公司根据“淘宝网”提供的卖家信息披露,确定祝泽盼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县,雅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祝泽盼户籍所在地依法向原审法院起诉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审法院仅凭江西省上饶县田墩镇冷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祝泽盼的陈述就主动认定祝泽盼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雅瑞公司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雅瑞公司已对祝泽盼的主体身份信息尽了举证义务,祝泽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证据应由祝泽盼提供,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应视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雅瑞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如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坚持认为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建议将本案移送原审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淘宝公司、祝泽盼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原审法院在调查时江西省上饶县田墩镇冷水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祝泽盼常年在外地打工,祝泽盼自述其就是过年回户籍所在地住几天、其余时间居住在厦门市思明区,但这仅能说明祝泽盼经常不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田墩镇冷水村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仍然不能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故祝泽盼的户籍所在地仍为其住所地。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祝泽盼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初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