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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5民初46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初46号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仁,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

委托代理人成文平,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强,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如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苏州市嘉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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